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省扎实推进,并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刑事案件开展“回头看”。2020-2022年我省共查办打击危险废物刑事案件66起,移送公安机关66起,法院已判决39起。现公布4起法院已经判决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并对案件承办单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长沙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雨花公安分局同升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长沙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废显影剂、冲版废水通过软管、PVC管排往厂外雨水管道井,雨水管道井PVC管排口下方呈紫黑色污垢,有废水、废液排放痕迹。执法人员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PVC管内残留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残留废水pH值为9.3,悬浮物为550mg/L,苯酚0.0058mg/L,pH值、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7月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废显影剂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显影液含Ni、Cr、Zn、Mn、Co等重金属。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其外排的废显影剂、冲版废水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231-002-16。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废显影液中含镍、铬、锌、锰、钴等重金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该公司排放的废显影液、冲版废水为有毒物质。该公司通过PVC管排放废显影剂、冲版废水的行为,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对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刑事责任。2022年7月12日,长沙市雨花公安分局予以刑事立案。2022年8月1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提起公诉。2023年5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法定代表人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个别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为减少成本,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利益于不顾。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企业暗管偷排有毒物质行为,通过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分析,突击行动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移送司法部门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对相关企业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加强环境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娄底市涟源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9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伏口镇万寿村乡村公路旁倾倒不明废物。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万寿村公路旁有大量废渣桶、废液桶遗弃在公路旁,初步判断为废机油类危险废物。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清运,及时消除污染隐患。经调查,废液中含有大量废机油和废胶等危险废物,倾倒危险废物约3.59吨,倾倒现场造成土壤污染,受污染土壤共计12.63吨。
2021年12月20日,娄底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对该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和“天网”系统协同比对,锁定该批危险废物来源为广东省鹤山市某磨具有限公司,系一起典型的跨省非法转移危废案,随即组织力量赴广东省进一步调查取证,经两省公安和生态环境部门通力协作,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证据全部固定。
经查实,2021年6月—12月期间,该公司行政经理陈某某为逃避危险废物高额的处置费用,在明知李某未取得危废物品处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公司产生的52桶约20余吨危险废物以4000元/吨的价格委托李某处置。2021年12月16日,李某又将其中16桶以2300元的价格随意交给过路货车司机龙某处置。龙某一路从广东江门驾驶货车驶入湖南娄底万寿村路段时,伙同吴某一起将该16桶危险废物倾倒于公路两边。
【查处情况】
陈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23年8月21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时,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企业广东省鹤山市某磨具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为降低企业处理危险废物的成本,本案当事人违法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并造成土壤污染的结果,是“两打”行动的重点领域。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跨省调查,最终查明案件事实,将相关当事人绳之以法,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造成了极大震慑,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张家界慈利县张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有人非法拆解废旧铅酸电池,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立即联合公安、当地政府等部门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固定证据、封锁现场,并安排专门力量轮流值守,保护现场。
经调查核实,张某、王某于2020年8月租用某公司部分厂房,前期用于废品储存、加工,后期将其改造成废旧铅酸电池拆解车间和冶炼车间,张某、王某两人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收购的300余吨废铅酸电池(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52-31)运至该场地拆解用于提炼铅锭获利。生态环境部门查获时,拆解车间正在作业,车间地面上散落大量已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盒及酸液;厂区大门左侧有一个深1米且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坑中注满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铅酸电池废液;冶炼车间两台土法冶炼炉正在冶炼拆解铅块,冶炼中的废气通过除尘器处理后外排,炉灰用9个白色吨袋收集后堆存在厂房里,整个车间地面残留有褐色半固态废物;现场已炼成铅锭18锭(其中,有2锭在模具中),约180吨。经采样监测,拆解车间大门口土坑水样PH小于0,呈极强酸性,总铅94.1mg/L超标准93.1倍,总镉1.40mg/L超标准13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王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慈利县公安局。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废液、废渣、受污染的土壤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置,以生态环境直接治理的方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2年2月2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是充分依靠群众力量,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多为偏僻隐蔽区域,想要精准发现、锁定违法线索,必须充分挖掘群众举报这座“富矿”,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二是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凝聚社会力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三是强化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两部门先后3次开展案情会商,明确了侦办方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公安机关以“人”为主,负责抓捕审讯,生态环境部门以“物”为主,负责对废铅蓄电池、铅酸电池废液及受污染的土壤进行先期保管和采样监测,第一时间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形成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合力,在区域内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怀化市中方某再生资源回收厂
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1年12月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和中方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方县花桥镇某再生资源回收厂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厂经营者系柳某军,该厂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购废旧电容器(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等,并以废旧电子元件等为原材料,利用地炉和炒锅以土法冶炼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冶炼铝锭。另查明,该厂在生产车间内堆存煤炭、铝纸、废旧电子元器件、氟硅酸纳等原辅材料,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钢构棚内厂区堆放二次铝灰渣。经统计,执法人员现场共查获废旧电容器95.65吨、铝锭9.89吨。
经司法鉴定,该厂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二次铝灰和该厂生产车间和储存车间的废旧电容器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柳某军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2月2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中方县森林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柳某军、毛某恒等人共购买废旧电容器10车,共计215.5吨,已焚烧119.85吨,销售铝锭30余吨,非法所得共计75万余元。2022年9月22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柳某军、毛某恒等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756245元,扣押9.89吨铝锭。同时,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23年9月18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柳某军、毛某恒等6名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55.0306万元。
【典型意义】
柳某军等6名涉案人员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呈现出地域广、发现难、网络性强、取证难、对环境污染严重等特点。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积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全面查清了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检察部门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追究当事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度衔接成果。
来源丨厅执法局
编辑丨谭 倩
校对丨周吉发
审核丨文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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